唐磊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唐磊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4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磊,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鼎荣,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唐磊因与被申请人王鼎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磊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并未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审理此案,曲解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二)原审法院对于唐磊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未能进行相关证据收集,也未给予唐磊任何答复,不但无法查明本案关键事实,也是对唐磊诉讼权利的侵害。综上所述,唐磊在此次事件中只是一个见证人的身份,虽然收取王鼎荣相关钱款,但均转交给了唐京生,唐磊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要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对本案关键事实进行查明,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给予纠正,以维护唐磊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说明,唐磊没有收取王鼎荣钱款的法律依据,且其亦不能证明其已将全部款项给付唐京生,就款项的走向在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前后矛盾,现王鼎荣要求其返还钱款,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唐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唐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润

2015-02-27 15:27: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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