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1遗赠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王XX1遗赠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X1,男,汉族,1932年1月5日出生,北京二七车辆厂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邹XX,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北京二七机车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建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2,女,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XX,女,汉族,1948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市金盟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再审申请人王XX1因与被申请人王XX2、康XX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非王XX3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真实性。申请人现提交新证据,证明代书遗嘱非王XX3的真实意思表示。1.订立代书遗嘱的当日天气恶劣,王XX3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不可能选择此日去办理代书遗嘱。2.王XX3曾在与王XX1的离婚纠纷案中提交自书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代书遗嘱相互矛盾,故代书遗嘱非王XX3的真实意思表示。3.王XX2居住在黑龙江省,不具备长期照顾王XX3的可能性,相比王XX3的丈夫及女儿、女婿,康XX居住较远,不可能长期照顾王XX3,故代书遗嘱不具有真实性。(二)申请人申请鉴定2011年2月15日代书遗嘱上王XX3的签名,鉴定机构提取的鉴定样本未经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该鉴定程序违反司法鉴定规则。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故一、二审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三)王XX3与王XX1系再婚,王XX3另有一养子布XX,其有权继承王XX3的遗产,系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一、二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王XX2、康XX提交意见称:2011年2月15日的遗嘱是王XX3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程序符合司法鉴定规则;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本院认为:2011年2月15日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并且代书人、见证人出庭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王XX3在该遗嘱上的签名经鉴定系其本人所签,所以,2011年2月15日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对于2011年4月29日的遗嘱,因没有见证人和代书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的效力无法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X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王XX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

2015-02-27 15:27: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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