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泽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龚泽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泽江,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萌,女,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龚泽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邑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龚泽江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有新证据证明百邑公司在与姚建荣签订拆迁协议时,其补偿面积的长度少算4.2米,我有相应图纸可以证明我的主张。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龚泽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拆迁补偿有遗漏面积问题,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龚泽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龚泽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龚泽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汉 丽 雯 书  记 员 姜 梦

2015-02-27 15:27: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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