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郭继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继旺,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桂霞(郭继旺之妻),退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梅,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凡利,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金泰希,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郭继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土储顺义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继旺申请再审称:我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我有证据证明火器营拆迁时,土储顺义中心未取得法人证书,属于违法。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拆迁时并未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不合法。判决认定主要证据系伪造。拆迁评估报告中将我实际房屋面积计算错误,应该是伪造的报告。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郭继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继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继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郭继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汉 丽 雯 书  记 员 姜 梦

2015-02-27 15:27: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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