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玲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李桂玲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玲,女,汉族,1961年5月13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兰俊,女,汉族,1956年5月3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李桂玲因与被申请人董兰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桂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李桂玲向董兰俊银行账户汇款51000元,是李桂玲有意识的法律行为,被申请人董兰俊取得李桂玲汇款51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不属于不当得利。事实并非如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都主张自己是出借人,并无借款人,所以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在双方没有任何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董兰俊取得申请人李桂玲银行汇款51000元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桂玲向董兰俊银行账户汇款51000元,是李桂玲有意识的法律行为。董兰俊取得51000元基于李桂玲与董兰俊双方合意,不属于不当得利。现李桂玲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要求董兰俊返还该51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裁定,并无不妥。李桂玲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桂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李桂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艳

2015-02-27 15:1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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