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张印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印喜,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学东,男,汉族,1994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英,女,汉族,1936年2月21日出生,农民。
再审申请人张印喜、张学东因与被申请人王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印喜、张学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实体处理不当。判决认定的纠纷起因、过程及判决结果,均是错误的。纠纷的真正起因是被申请人妄图霸占申请人家这棵核桃树的果实不成恼羞成怒、无理取闹引起的。判决认定申请人“动手打人”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印喜、张学东与王玉英本系同村邻里,两家人因核桃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后,本应遵循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两家人发生冲突及王玉英在冲突中受伤。张印喜虽否认打人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确定的主、次责任并据此认定的各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张印喜、张学东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印喜、张学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张印喜、张学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振兵
书 记 员  徐晓双

2015-02-27 15:1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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