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辉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孙辉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辉,女,汉族,1945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分院附小退休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沙海江,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樊志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铭正洋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友金大厦588室。
法定代表人:祝有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园林局)、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波公司)、北京铭正洋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共有24座祖坟在施工地块。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4条的规定错误,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10万元;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骨灰盒(9个、1个5000元)费用4.5万元;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棺材(15个、1个1万元)费用15万元;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买墓穴做衣冠冢(24座墓穴,每座2.5万元)费用60万元,或在海淀区给一块墓地;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园林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本案所有证据均经过质证,申请人的主张毫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孙辉陈述与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孙辉所述坟墓并不存在显著的坟头,在事发后的辨认过程中无法指认坟墓的位置。园林局在事故过程中发现其他坟墓即已发出相关通知,并进行停工,孙辉应能在当时及时迁坟,以此免受其亲属坟墓受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此前已经作出通告,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平毁坟墓一律不得修复。孙辉所述自己埋存家人骨灰的行为和方式亦存在不当。园林局在此次纠纷中不存在过错。孙辉主张曾祖父、曾祖母以及其祖父母同辈兄弟等近亲属范围外的亲属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主体范围。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孙辉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大浪律师:
驳回孙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振兵
书 记 员  徐晓双

2015-02-27 15:12: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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