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能成为意外收益获得的借口

工伤保险不能成为意外收益获得的借口

  母亲因为车祸去世,儿子小林(化名)在获得肇事方的全额赔偿后,又向母亲的单位要求给予工伤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他先是找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其要求被驳回之后又起诉至房山法院。日前,房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小林的母亲2004年7月4日下午五点多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她被一客车从后面撞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7月21日,小林与交通肇事方达成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肇事方承担小林母亲的抢救费;一次性付小林母亲死亡补助费、尸体检验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自行车修理费等损失188 800元。2004年8月26日,小林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0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林的死亡为工伤。拿着这纸工伤认定,小林于11月8日申诉至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母亲的单位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1 232元,丧葬费补助金12 654元。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肇事方已经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赔偿,且赔偿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为由驳回了小要的申诉请求。但小林并不服气,他又来到房山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对自己进行赔偿。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母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为工伤后,小林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如今肇事方已经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赔偿,且赔偿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因此小林要求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再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补助金的请求,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及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则,对此,法院不予支持。b0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7: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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