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和李慧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8年6月,因为王某有外遇,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最终,法院以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离婚不成,两个月后,李某再次走向法庭状告丈夫。这次她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居住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并由王某协助自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原来,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斌一个人的名字。李某担心夫妻感情破裂后,在房产的归属上自己吃亏,所以这才第二次走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王某称,他一直都承认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应该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后按照比例支付房屋的运行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夫妇居住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是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李某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对于王某要求确认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对涉诉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王某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确定各自的份额,故此,法院对王某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
法官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房屋属于两人在婚后购买,且是两个人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座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和李某夫妇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王某的婚外情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并使李某逐渐不信任自己的丈夫,李某有权要求确认自己和丈夫王某对居住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那么,为什么王某要求确认双方各自份额的答辩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呢?民法上对“共有”这一状态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即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属于共同共有人。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并没有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据此,法院对王某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但是如果将来两人真的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确认份额、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也会视具体情况对共有财产确认份额做出分割。
法官提示:
长期以来,很多夫妻在买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多习惯于写一方的名字,夫妻本为一体,这本无可非议。但是近年来,夫妻中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一方瞒着另一方将房子卖掉而导致纠纷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进而变更房产证,但是在婚内要求确认各自份额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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