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2014年4月,深圳市XX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我所,处理其与天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祥XX建设安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所指派本律师为该案件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本律师在庭审时,着重阐述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使得案件最终裁决我方胜诉,该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关于塔吊的具体使用、停用日期问题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祥XX建设安徽分公司)都是合法的经营主体,有权在其营业范围内自主签订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20125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电梯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承租3施工电梯用于被申请人天祥XX建设安徽分公司保利香槟国际项目部(以下简称“保利香槟国际项目”),每台电梯进退场费22000元,月租金11500元。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合同无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协议》签订之后,申请人将3电梯安装调试自检合格后,分别于201269620日交付予被申请人使用,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赖XX接收并在《使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由此可以确定3电梯的开始使用日期,被申请人在向仲裁庭提交的仲裁答辩书中也明确承认启用的时间为201269日,至此申请人已按照双方所签《协议》实际履行了全部义务。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停用日期,被申请人答辩中称停用日期为2013828日,这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被申请人虽然于2013823日向申请人发出停用通知书,要求在28日停止使用,但事实上,被申请人一直使用至93日,故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遵守客观事实,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计算被申请人下欠租金的方式并无不妥。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被申请人下欠租金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合本案《使用通知书》和《应收账款统计表》可以明确,申请人自20126月陆续将3电梯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每台塔吊进退场费22000元,月租金11500元,计算至电梯停用日期201393日,租金501783,进退场费66000元,扣除春节10天免租金11500元,被申请人累计向申请人支付了377500万元,下欠178783元尚未支付。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由于《协议》并未具体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故申请人并未主张违约金。依据《合同法》107113条规定,申请人主张的损失也仅是被申请人所欠塔吊租金及其利息(自立案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ObL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6:41 浏览:

本栏目:深圳大浪律师

上一篇:公司无故辞退员工

下一篇:单位拖欠劳务报酬,依法协助追讨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大浪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