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某信用社向刘某发放一笔贷款3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2010年6月18日到期,由张某、郑某、秦某提供保证担保,其中秦某是旧贷款和新贷款的保证人,张某、郑某是新贷款的保证人。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没还,2012年6月该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刘某,保证人张某、郑某、秦某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保证人张某、郑某以担保人意见“同意担保借新还旧”字样不是本人书写,而是信用社工作人员书写为理由,称自己不知道该笔贷款是借新还旧,信用社称担保人知道该笔贷款是借新还旧,但是无其他证据证实,结果法院认定担保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驳回信用社对保证人张某、郑某要求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仅判决借款人刘某,保证人秦某承担偿还贷款本息。
几个人给同样一笔的借款担保,为什么秦某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和郑某却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本案的借款合同纠纷有两个特点:一是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二是有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有变化。秦某既是旧贷保证人也是新贷保证人,不管他知道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都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张某和郑某仅仅是新贷的保证人,在没有证据证实他们知道贷款用途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有鉴于此,对于借新还旧贷款,不管是否换保证人,建议如下:
1、《担保人承诺函》不要出现“刘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你行申请人民币30万元授信贷款”的字眼,银行工作者知道授信涵盖的面很广,但是保证人不知道,他会抓住“借新还旧”和“授信”不同来说事。2、不要在《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再写为“流动资金”。3、不要代替保证人书写:“同意借新还旧”,可以准备个样本,让他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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