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遭遇企业改制 补偿责任还得承担

因工致残遭遇企业改制 补偿责任还得承担

  王先生等27人是某纸箱厂在生产过程中因工致残的职工,但直到去年,有关部门才对他们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分别为6至10级。此后,陆续发生了王先生等人分别起诉纸箱厂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案件和纸箱厂以超过诉讼时效、企业已转制为由,要求撤销劳动争议部门已作出的要求给付部分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裁决的案件。

这批案件中,纸箱厂的主要观点是,王先生等人发生工伤的时间间隔较长,最早1991年,最迟1998年。所以,部分工人的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驳回他们要求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此外,纸箱厂原是某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制企业,村委会于2000年将该企业出售给村民,转为股份制企业。在转制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原企业伤残职工的赔偿金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所以,伤残补偿金应由村委会负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至10级的,均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本条规定,在劳动争议诉讼的前一阶段——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部分职工要求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该裁决引起了伤残职工的不满,他们向平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纸箱厂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人应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承受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原理是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稳定秩序。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在本批案件中,虽然纸箱厂抗辩认为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有关部门在去年才对伤残职工统一作出工伤认定,所以,去年应是仲裁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因为直到此时,职工才真正明确地知道自己的伤残等级和权利的受损情况。所以,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法院应当受理。

企业转制不是企业破产,转制是指企业形态的转变,破产则是原企业的“死亡”。案件中的纸箱厂转变的只是其所有制形式,转制后的企业继续以转制前企业的名义经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转制后的企业继受。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部分劳动者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没有支持,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出现的,这个法律的文尾有“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规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相对来讲是一种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而又一直没有解决的法律事实没有效力,生效以前的工伤职工不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但他们可以按照相关法律,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

据此,法院对这批案件分别进行了判决,对纸箱厂以诉讼时效已过和企业转制为理由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纸箱厂给付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判令纸箱厂给付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因工残废补助费。3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7: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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