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加装防盗门,邻居也同意,行不?

走廊加装防盗门,邻居也同意,行不?

 

高层住户,自家房门前有一走廊,仅自家进出门能用到,平时别的邻居都用不上,能不能自己装个防盗门把这块走廊“圈”起来?要是一户邻居不同意,但其他邻居同意,能不能少数服从多数?近日,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pJ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李大爷老两口原住槐荫区某老街,子女不在本市。前不久老房子拆迁,老两口安置在回迁小区的第20层,每层有五户邻居。两位老人居住在回迁小区,总觉着小区不太安全,就在自家门前的走廊装了防盗门。老人觉得没什么,又不妨碍邻居们,能有啥事?可是,装上防盗门不久,法院的传票来了。 pJ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来,是李大爷家对门的王大姐到法院起诉了李大爷。王大姐诉称,李大爷家装的防盗门妨碍了她家的通行,并且小区单元楼的通道是公共部分,李大爷家公共通道装防盗门的行为侵犯了王大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求李大爷拆除。李大爷找到了其他邻居,其他邻居都书面同意李大爷安装防盗门。面对多数邻居的同意,王大姐的反对能否有效? pJ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近日,槐荫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李大爷侵犯了原告王大姐的物权,判令被告李大爷限期将加装的防盗门拆除。 pJ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被告李大爷安装防盗门,将公共通道占为自己独占使用,其行为侵犯了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原告王大姐的物权。公共通道作为筑物公共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并非仅为该层住户所有,即便邻居们同意,其也不能据此侵占公共空间。 pJ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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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7: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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