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6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后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成人,彩电、冰箱等家具归男方所有,位于本区的一个门面及六千元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对其它债权及债务双方未约定。
2010年10月13日被告个人名义借给张某20万元,并要求张某写了一张借款凭条。2012年1月26日被告王某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原告获悉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财产分割事宜,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已作安排,有些财产作过处理,但双方未对其它共同债权和债务未作约定,而被告未告知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尚有债权未作处理,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对此,被告应承担本案过错的全部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解释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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