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建筑工程价款纠纷看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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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获得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不将工程价款一压再压,无利可图的局面也屡见不鲜。在前不久某中级法院审结的一个案件中,施工单位获得的工程价款甚至都低于成本价。于是施工单位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发包单位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案例基本事实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向包括B公司在内的多家施工单位进行招标。A公司的《招标须知》规定,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等一切费用。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如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后,各施工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A 公司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并分别进行了磋商。B公司在第一次减价中将工程造价减至15,381,697元,后又向A公司发出《承诺书》,最终报价为 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1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工程合约书》。约定: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及工程估价单所列项目,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等一切费用;工程总造价为1250万元(含税);本工程期限于2001年11月24日前完工……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协议签订后,B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认为1250万元的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A公司指定材料供应商增加了成本,遂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但A 公司不同意。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6,599,701元,其中利润为1,299,667元;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减项目的工程造价为694,912元。 4u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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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6: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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