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2月的某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过嘉兴XX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女士因车祸致右髂骨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左耻骨联合骨折,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浙江省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负次要责任。造成事故车辆浙FA0Q12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王女士随后委托了我所代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王女士的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用的适用标准为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上。作为王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虽然王女士的户籍性质为农村,但是她实际已经搬来城镇居住很久,长期在城镇生活且有固定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于是我所仔细询问并根据她所描述的情况收集了她在本地工作的证明以及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她与本地城镇居民结婚的证明一并提交给了法院。
判决结果: 最后,XXX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明,判令原告王女士胜诉,王女士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受害者王女士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点评: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项目赔偿标准都是按照户籍性质来决定的,而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和收入情况来看。众所周知,我国的农村与城镇人均收入及人均消费水平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如果农村人民在城镇打工受到伤害只是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当然,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键还在于能否提供全面的证据。 人 |
|
本栏目:深圳大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