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董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赵子耀律师担任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在此之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的庭审,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辩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出生于1996年2月8日,涉嫌犯罪时尚不满16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可依其作用相对较小,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量刑。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分别量刑。
在本案中,董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或组织领导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一直起着辅助性作用,应按照董某某所起的辅助性作用作用对其确定量刑。
三、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对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积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在历次的讯问笔录中对自己的行为均作了如实的陈述,供述一直都十分稳定,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董某某的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实施盗窃行为或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
四、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中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一予以承认,未作任何辩解,态度端正,悔罪真诚,请法庭参照我国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自愿积极退赃,主动向法庭缴纳罚金,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深深的的歉意,对给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和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被告人董某某为了进一步表示自己悔罪的决心,在其亲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赃,主动向法庭缴纳罚金,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请法庭对董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董某某素无前科劣迹,在羁押期间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被告人董某某年幼无知,且无前科劣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基于一时的糊涂,是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在被羁押的这段期间被告人既受到了惩罚又受到了教育,已经做出了深刻的反省与悔过。
这对于素无前科、法制意识淡薄的被告人来说,教训是惨痛而又深刻的。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董某某时,被告人多次表示:经历此事之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慎重交友;将来出去后,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良好。谨此,辩护人恳切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董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处罚。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赵子耀律师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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