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赵子耀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量刑应当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虽是非法占有,但其动机是为了弥补本应得到的工资收入,区别于毫无合理合法原因的、仅为满足个人欲求的占有。其主观上无明显恶性,更多的是主观过错。应想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而放纵了自己的行为。
其客观上虽对公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但由于受害人本身尚欠被告人劳动报酬,因此实际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综合而言,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受害人自聘用被害人以来,一直未发放工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给被告人经济造成一定困难。多次协商未果,导致被告人采取过激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发有明显过错。
三、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始终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对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积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传唤时,没有任何反抗或抗拒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到案后,被告人在历次的讯问笔录中对自己的行为均作了如实的陈述,供述一直都十分稳定,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职务侵占行为或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
四、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中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一予以承认,未作任何辩解,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恳请法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某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被告人素无前科劣迹,以往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基于一时的糊涂。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在这期间既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又受到了教育,这对于素无前科、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来说,教训是惨痛而又深刻的。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表示:经历此事之后,一定要遵纪守法、运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因被害人尚未结清以往劳动报酬,且医治疾病已经身负债务。经济十分困难,但一定会尽快想办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特别强调的是,被告人目前身患重病,经医疗机构检查确定李某某患有肝癌,身体健康状况极差,需不定期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谨此,辩护人恳切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赵子耀 律师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
本栏目:深圳大浪律师
下一篇:关于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