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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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季伟律师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情简要: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8月份,原告之子找到代理人,向代理人陈述其母亲在邻居家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轻伤,但公安等部门以证据不足等不予立案处理,希望代理人以诉讼的形式予以解决,问代理人可不可以代理。代理人分析案情后,结合现有证据,得出结论,可以代理。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诉讼之路: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人分析现有证据后,发现除了原告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打了原告,被告坚称是原告自己摔倒的,此种情形下又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决定以侵权的角度切入,结合公平原则的适用。那么,问题就归结为公平原则是否可以在本案件中适用的问题了。从法律规定上看,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这里双方都没有过错应包含下面几个方面。首先,不能推定行为有过错,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最后,如果确定一方或双方有过错,则显公平。2、发生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单独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3、只有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处理。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并不严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较为明确的因果关系,大多时候仅仅是一种事实上的联系。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结合本案,被告认可原告在被告家摔伤,原告轻伤害的损害结果也有司法鉴定意见的支持。双方对损害原因各持己见,损害原因无法查清,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花去了医疗费用有医疗清单和医疗发票证实,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运用公平责任予以处理,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在双方间分配损失。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获得了赔偿。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案情简单,但初看起来证据不足,诉讼起来风险极大,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后,利用法律原则,解决问题还是有法可依的。 yd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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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6: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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