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2012年7月4日19时50分许,佳佳和家人一起去小区对面的菜市去买菜。对面菜市需要过马路,此条路车流量比较大,斑马线设在小区门口100余米处 。好多人都感觉比较麻烦,直接横穿马路到对面去买菜。佳佳和家人也打算横穿过去,由于车辆比较多,家人跑步穿过去了,佳佳想过去时,正好遇见车李某驾驶车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过来,佳佳就站在黄线停了下来,这时后面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也行驶过来。慌乱中佳佳往前走了一步,李某的车速比较快,没有及时应变过来,撞上了佳佳,正好把佳佳撞致黄某驾驶的车上。致使佳佳髋骨、耻骨、眼眶等多处骨折,胸部外伤,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主管部门认定,佳佳与李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肇事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
争议:
1、 黄某无责是否应对佳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佳佳与李某都是同等责任,佳佳是否要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议:
此次事故黄某虽然是无责,但机动车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无论是否缴纳或者是否承担责任,都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黄某无责又投保交强险,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的限额是医疗费限额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李某、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佳佳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佳佳与李某虽然都是同等责任。但是因李某驾驶的是机动车,佳佳是行人。所以在赔偿上,李某首先应在交强险有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责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限额10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李某承担60%--70%的责任,佳佳承担30%-40%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虽然都是同等责任,但是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机动车责任要上升10%-20%。
【法条链接】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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