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江苏省诺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赵子耀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在此之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今天又参加了的庭审,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辩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可依其作用相对较小,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量刑。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分别量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或组织领导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一直起着辅助性作用。因此,尽管在本案中,无法将刘某与其他被告人相比较区分出主犯与从犯,但本案仍应区别于一般未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应按照陈保荣所起的辅助性作用作用对其确定量刑。
二、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积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在历次的讯问笔录中对自己的行为均作了如实的陈述,供述一直都十分稳定,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或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
三、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中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一予以承认,未作任何辩解,态度端正,悔罪真诚,请法庭参照我国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的歉意,对给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和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被告人刘某为了进一步表示自己悔罪的决心,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某在羁押期间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被告人刘某在被羁押期间既受到了惩罚又受到了教育,这对于素无前科、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来说,教训是惨痛而又深刻的。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刘某时,被告人多次表示:经历此事之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慎重交友;将来出去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六、被告人素无前科劣迹,以往一贯表现良好,加之家庭责任重大,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被告人刘某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基于一时的糊涂,交友不慎,在被羁押的这段期间被告人已经做出了深刻的反省与悔过。加之,被告有着沉重的家庭负担,被告人对此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决心改过自新,承担起家庭责任。可见,被告人为了家庭,也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羁押期间既受到了惩罚又受到了法治教育,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已决心改过自新。谨此,辩护人恳切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赵子耀 律师
2012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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